在資產評估中,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企業(yè)改組涉及資產轉讓的整體資產評估報告,如果忽略有關國家稅收事項,可能導致國家稅收流失,也會造成資產評估基準日企業(yè)所有者權益和負債不準確,或者導致轉讓后稅務機關對資產評估基準日前企業(yè)應交有關稅金的查處將由誰負擔而引起受讓雙方發(fā)生糾紛,F舉例探討如下:
一、對非正常損失的存貨未作“進項稅額轉出”處理。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依照《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(guī)定》(財政部〔93〕財會字第83號),企業(yè)購進的貨物改變用途等原因,其進項稅額,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,借記有關科目,貸記“應交稅金—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轉出)”科目。
例如:在資產評估時發(fā)現該企業(yè)原材料中有屬于非常損失100萬元需要剔除,如該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%,則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稅額為17萬元(100×17%),在評估調整時,應減少資產原材料100萬元,應增加負債應交稅金17萬元,應減少凈資產(所有者權益,下同)117萬元。如果只減少資產原材料100萬元,減少凈資產100萬元,其評估結果,使基準日的凈資產和負債就不準確。
二、對應付款項中有隱匿收入、平銷返還資金,未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。
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五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,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(guī)定的稅率(17%或13%)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,為銷項稅額。
例如:在資產評估時發(fā)現該企業(yè)應付款項中有隱匿銷售貨物款項117萬元(含稅價)需要剔除,如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為17%,則該項銷售貨物款中的銷售額為100萬元[117÷(1+17%)],銷項稅額為17萬元(100×17%)。該項銷售貨物款已無銷售成本,在評估調整時,應減少負債應付款項117萬元,應增加負債應交稅金17萬元,應增加凈資產100萬元。如果只減少負債應付款項117萬元,增加凈資產117萬元,其評估結果,使基準日的凈資產和負債就不準確。
根據國稅發(fā)[1997]167號《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自1997年1月1日起,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,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,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。
例如:在資產評估時發(fā)現該企業(yè)在應付帳款中有銷貨方讓利不再需要支付的貨款30萬元,需要剔除,如該項貨款的增值稅稅率為17%,則應沖減的進項稅金為5.1萬元(30×17%),扣除進項稅金后的差額為24.9萬元(30-5.1)。在評估調整時,應減少負債應付帳款30萬元,應增加負債應交稅金5.1萬元,應增加凈資產24.9萬元。如果只減少負債30萬元,增加凈資產30萬元,其評估結果,使基準日的負債和凈資產就不準確。
三、對資產評估基準日前應交未計提的有關按年計算、分期繳納的各項稅款,未作調整處理。
根據稅法規(guī)定,如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、房產稅、車船使用稅等均屬按年計算、分期繳納的稅種,在資產評估時,應向客戶詢問,凡屬于資產評估基準日前應交而未計提的上述有關稅款,應正確計算并作調整處理,增加負債應交稅金,減少凈資產,使評估基準日企業(yè)負債和凈資產得到準確反映。
四、對資產評估增值未來應交所得稅,未作扣除而全額調整增加凈資產。
根據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[1997]77號《關于企業(yè)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》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[1998]50號《關于企業(yè)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》,財政部財會字[1998]66號《關于執(zhí)行具體會計準則和〈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〉有關會計問題解答》,財政部財會函字[1999]2號《關于企業(yè)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(guī)定的通知》等文件,綜述如下:
。ㄒ唬┴敹愖郑1997]77號文第四條規(guī)定,企業(yè)進行股份制改造發(fā)生的資產評估增值,應相應調整帳戶,所發(fā)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,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。其精神就是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繳納所得稅。
(二)財稅字[1998]50號文第二條規(guī)定,資產評估增值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(yè)固定資產、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。其精神是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,不僅僅指固定資產增值部分,還應包括流動資產增值部分都應繳納所得稅。
。ㄈ┴敃郑1998]66號文規(guī)定,如果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,并按稅法規(guī)定在評估資產計提折舊、使用或攤銷時需要征稅的,在按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調整資產帳面價值時,應將按規(guī)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“遞延稅款”科目的貸方,資產評估增值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后的差額,記入“資本公積”科目。財會函字[1999]2號文第二條也作了類似的規(guī)定。其精神是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按稅法規(guī)定需要征收所得稅的,在調增資產帳面價值時,要將未來需要征收所得稅的數額調增負債“遞延稅款”,凈增值部分減去所得稅后的差額,才調增凈資產。不能把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負債,也調增為企業(yè)凈資產。
例如:某企業(yè)資產評估凈增值400萬元,如該企業(yè)所得稅稅率為33%,則該凈增值未來應交所得稅額為132萬元(400×33%),稅后差額為268萬元(400-132),在評估調整時,應增加有關資產400萬元,應增加負債遞延稅款132萬元,應增加凈資產268萬元。如果只增加有關資產400萬元,增加凈資產400萬元,將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中未來應交所得稅也作為企業(yè)凈資產顯然是不妥的。我們初步學習了財政部財會字[2000]25號印發(fā)的《企業(yè)會計制度》,未見到企業(yè)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及會計處理方面的規(guī)范。但筆者認為,在現實會計事項中發(fā)生的企業(yè)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及會計處理,只能以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上述文件規(guī)定為準。五、企業(yè)整體資產評估的要求之一,是核實企業(yè)評估基準日的資產、負債和凈資產;鶞嗜涨捌髽I(yè)有關稅收方面的核實,是涉及到核實企業(yè)負債、凈資產的重要方面,況且稅收問題比較復雜,建議與客戶商討、詢證基準日企業(yè)應繳各種稅款是否經與稅務機關清算核實,必要時可進行稅收專項審計,對核實企業(yè)負債應交稅金取得可靠依據。